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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類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施以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4年。
(民法第11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