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人投資新設立公司者。 僑外人投資現有公司且由僑外人士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僑外投資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 僑外投資事業增加營業項目者。︵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經︵九0︶投審字第0九00二0五三二一-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