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類服務
本部商業司與中部辦公室如何劃分業務?
本部商業司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與管理事項分工一覽表
業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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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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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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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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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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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公司之認許、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及位於福建省地區之公司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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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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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司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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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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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以外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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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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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命令解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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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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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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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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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解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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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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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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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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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之退股股東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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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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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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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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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自行召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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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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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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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外,位於台灣省二十一縣市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五億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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